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节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节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 第十九条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