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