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