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