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报申请人注册地或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节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