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节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报申请人注册地或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申…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