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在15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