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在15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