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