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