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