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八条 内资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