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

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最近3年内曾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原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

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