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