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

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