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