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第八条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 第二十一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