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