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