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