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