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分析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分析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