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