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