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