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