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