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