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