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