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自然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
第六条
下列信息由探矿权人负责填报:
第七条
下列信息由采矿权人负责填报:
第八条
下列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第九条
矿业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勘查开采信息;但是,上一年度设立的矿业权至最迟填报日不满六个月的除外。
第十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应当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其登记的海域油气矿业权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业权人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矿业权人,可以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三年,自矿业权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三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提前向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机关提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满三年的,由认定机关及时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停止公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可以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当根据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标注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其他部门间信息的互联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