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其登记的海域油气矿业权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登记的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除外)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登记的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除外)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