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