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信息由探矿权人负责填报:
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
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数量,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等情况;
勘查矿种、勘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等情况;
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遗留井硐情况;
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
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勘查义务履行情况。
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
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数量,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等情况;
勘查矿种、勘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等情况;
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遗留井硐情况;
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
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勘查义务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