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信息由采矿权人负责填报:

矿山状态,实际开采利用矿种,以及是否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送储量统计基础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等基本情况;

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矿石采出量,尾矿、废石以及共伴生矿产等利用情况;

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

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采义务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