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矿业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勘查开采信息;但是,上一年度设立的矿业权至最迟填报日不满六个月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勘查开采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