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矿业权人,可以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不得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

在自然资源管理行政程序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在矿业权人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作为不利考量因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