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业权人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告知拟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管理措施,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相关告知文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的,以及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