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填报公示勘查开采信息的;

填报勘查开采信息不真实的;

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

其他应当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

矿业权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漏填、错填勘查开采信息,但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