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三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提前向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机关提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自作出准予移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解除相关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