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当根据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标注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人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矿业权人整改完成情况及时在系统中取消标注,并将其移出异常名录,避免对矿业权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人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矿业权人整改完成情况及时在系统中取消标注,并将其移出异常名录,避免对矿业权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