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尚未施行
(2026年3月1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1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判定及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电力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因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失效或者弱化,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领域重大隐患的判定、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电力企业承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重大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

第二章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五条 电网或电力设备设施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第六条 单套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光热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部分)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第七条 水电站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第八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第九条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第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电力检修(含技术改造)项目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 覆盖一个以上地级行政区的电力监控系统和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并网厂站电力监控系统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第十四条 除第五条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外,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电力安全隐…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以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具…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隐患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同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大… 第十九条 重大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现场进行必要的隔离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治理资金、治理措施和治理期限,限期整改到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将该工程或项目停建停产停业,或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涉及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应…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治理完成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后,应组织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检查单位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典型隐患,从规划设计、物资采购、施工调试、运行管理等各环节分析隐患成因,从管理和技术上制定落实治理防范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检查发现或企业报送的重大隐患情况(详见附件),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定期统计分析电力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或者未及时消除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未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以上”、“超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所称水电站是指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内水电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单(略,详情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