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治理完成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后,应组织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检查单位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