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涉及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应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