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将该工程或项目停建停产停业,或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