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未接受质量监督,或未按规定取得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即并网;
电力建设工程因质量问题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或者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施工单位在主要建(构)筑物的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承重构件等关键部位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虚构、伪造、篡改相关监理记录,未对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开展检查即签署通过,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