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定期统计分析电力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