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