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或者未及时消除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未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