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所称水电站是指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内水电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