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六章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以上”、“超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所称水电站是指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内水电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单(略,详情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