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以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重大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重大隐患的治理流程;
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
重大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重大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重大隐患的治理流程;
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
重大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